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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24〕9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天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后期《天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将由天峨县水利局、天峨县发展和改革局、天峨县财政局、天峨县农业农村局4家单位联合印发。现将《天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布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天峨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鼓励天峨县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公示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告主要采取公示的形式进行。公众可以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写信、发邮件、打电话或面谈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天峨县水利局。电子邮箱: texslj@163.com,联系电话:0778-7828092,联系地址: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120号天峨县水利局。
附件:天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
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充分调动乡 镇(街道)和广大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 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 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水农水〔2024〕9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综 合改革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主要包括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 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是指对用水组织或供水组织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用水组织或供水组织,指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村组集体、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等。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西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DB45/T804-2019)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 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各 方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六条 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用水组织或供水组织主动配合。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护组 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村组集体、乡(镇)农业 服务中心,种植高经济价值作物不在补贴范围内。
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如种植高经济附加值的作物;未交水费的;未配备经培训的管水员、配水员进行台账记录的;用水台账 与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不一致,有明显造假嫌疑的;未经有量测水经 验或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考核等情况。
第八条 补贴资金可不直接发给精准补贴对象,全县统筹用于灌区工程维修运行管护。经“先考核后补贴”以及成果公示后,将资金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精准补贴台账。待灌溉管护责任主体将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需求上报后,优先从行业主管部门精准补贴台账落实精准补贴维修养护经费。
第九条 补贴标准:天峨县补贴对象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末级渠系水价分析中管理费和配水员劳务费。
按照天峨县的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小型灌区(自流)维修养护 补贴标准为 0.0026万元/(亩*年),高效节水灌区(提水)维修养 护补贴标准为0.0034 万元/(亩*年),补贴时需根据实际需求来选 取具体的维修养护项目。
天峨县补贴对象为末级渠系水价分析中管理费和配水员劳务费, 管理费为 3.200 元/亩,配水员劳务费为 2.108 元/亩,因此精准补贴 金额为 3.200+2.108=5.308 元/亩,采取直接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 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的形式。
第十条 精准补贴实行“先考核后补贴”的方式,在规定时间, 灌溉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提出精准补贴申请,由县水利局派技术人员对补贴面积进行考核,确定无误后,按制度规定向群众进行公示,确保真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考核通过后,公示精准补贴资金情况,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管理台账记录,待灌溉管护责任主体申请管护补贴经费或抵扣水费时从相应灌溉管护责任主体账户上抵扣。农业精准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可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主要针对渠道灌区,对于渠道灌区自身积极 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和设 施进行节水的村委及用水户;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 作物的村委及用水户。也可实行“一把锄头放水”,将灌区集中统一 管水人员作为奖励对象。
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
(一)年度灌溉期末,未发生灌溉;或同一年度内种植作物灌溉 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的 20%;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如未配备经培训的管水员、配水员 进行台账记录的;用水台账与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不一致,有明显造 假嫌疑的;未经有量测水经验或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考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资金不直接发给节水奖励对象, 全县统筹用于灌区工程维修运行管护,每年经“先考核后补贴”以及成果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列入行业主管部门节水奖励台账。待灌溉管护责任主体将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需求上报后,优先从行业主管部门节水奖励台账落实节水奖励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根据节约水量实现阶梯式节水奖励节约水 量按照用水定额与实际用水量的差额确定,根据节水比例划分三个档次,分别为:①亩均用水量少于灌溉用水定额的20%(含)以上,评价结果为优秀;②亩均用水量少于灌溉用水定额的 10%(含)-20%(不含),评价结果为良好;③亩均用水量少于灌溉用水定额的 10%以内,评价 结果为合格。
奖励计算办法如下:
|
节水档次 |
考核情况 |
奖励标准 |
|
1 档 |
优秀 |
缴交水费给予 10%优惠 |
|
2 档 |
良好 |
缴交水费给予 6%优惠 |
|
3 档 |
合格 |
缴交水费给予3%优惠 |
第十四条 农业节水奖励参照精准补贴程序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为上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求、用水组织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用水组织独立账户;各用水组织(主体)将维修养护资金申请兑付、使用证明材料建档,跨镇(街)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存管,不跨镇(街)的报所在镇(街)存管。
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奖补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 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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