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x勤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5272619xxxxxx0016
地 址:广西天峨县六排镇沿江路044号
当事人:张x江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5272619xxxxxx0063
地 址:广西天峨县六排镇沿江路044号
你们于2013年3月实施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们于2013年3月在天峨县六排镇沿江路044号建设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结果显示:该房屋为砖混结构,房屋建设占地面积129.60㎡,实际总建筑面积为843.85㎡。你们于2006年8月1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峨国)建2006字第092号],2008年5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1222200800056号)审批的用地面积为128㎡,2008年5月19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峨国用(2008)第98号]审批的使用权面积为128㎡,2009年3月18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1222200900021号)审批的建设规模为704㎡,该房屋实际建设占地面积超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的用地面积1.6㎡,实际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面积139.85㎡。该建筑违法建设面积为843.85㎡,占用了部分城市公共空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田x勤、张x江身份证复印件,明确案件主体和证明你们身份情况;
证据二:《天峨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现场勘察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书》、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房产分户(分层)测绘图》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和违法建筑所在位置;
证据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已经办理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证据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房屋的安全性;
证据六:房屋造价评估报告,证明房屋的造价。
2025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城管罚告字〔2025〕第0029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们于2013年3月在天峨县六排镇沿江路044号建设的房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因你们房屋的违法建筑面积为843.85㎡,适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c101.64.3“裁量情形”所列的较重情形。参照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造价评估报告,单方造价为816.32元,违法建筑面积为843.85㎡,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为688852.91元。鉴于你们系首次违法,且已深刻认识到此行为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接受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们补办建房相关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88852.91)7%的罚款,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壹拾玖元柒角(¥48219.70)。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营业部将罚款交至天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221010400084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8月11日
联 系 人:谭 勇 陈友贵
联系地址: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123号
联系电话:0778-7871822
邮政编码:547300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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