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付琼、刘玉林、卢仙和3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天峨县六排镇龙滩路68号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28日分别向当事人刘付琼、刘玉林、卢仙和3户和包昌华等28户第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峨城规罚决字﹝2024﹞第0006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当事人未按照决定书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本机关又于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刘付琼、刘玉林、卢仙和3户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峨城决催字〔2024〕第0003号),请当事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当事人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天峨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天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刘付琼、刘玉林、卢仙和3户当事人及包昌华等28户第三人位于六排镇龙滩路68号的5栋违法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限上述当事人及第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违法建筑内物品并完成拆除。
二、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4月7日依法拆除。
三、依法拆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法,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天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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