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上运动行业行为,提高水上运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水上运动项目各类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运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文广体旅局起草了《天峨县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天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体育股(地址:天峨县六排镇城西路253号,邮编:5473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tj7829352@sina.com。
反馈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见稿)
天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天峨县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上运动行业行为,提高水上运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水上运动项目各类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运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体育竞赛类、休闲娱乐类、社会培训类等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应遵循本办法。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冲浪、潜水、摩托艇、桨板、帆船帆板、垂钓等水上运动经营项目。
第三条 在我县管辖水域内开展水上运动项目经营等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水上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水上运动经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用地、水域使用等产业政策;研究解决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水上运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理规划水上运动功能区,促进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县人民政府划定用于涉水旅游、体育活动等专用水域,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该水域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职责:负责划定水上运动业态布局;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潜水)的审批;组织召开县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监管专题会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运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安全技能培训;组织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教练员的培训、考试;开展未备案经营者、俱乐部以及无证教练的查处工作;指导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体育设施建设;参考水上运动业态布局,编制水上运动项目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和登记指南,引导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依法登记;负责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水上运动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编制水上运动项目事后备案材料清单,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的事后备案;建立及更新合规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名录并定期公示;组织长期停业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开展清理注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上运动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天峨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检查指导水上运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等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协调对接涉及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例行督察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县公安局职责:牵头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内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治安管理,及时处置各类治安、交通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处理工作;打击水上运动经营项目非法拉客行为。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航道维护工作,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负责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 县水利局职责:负责依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组织编制县级水域使用详细规划,规划水域水上运动活动区域;负责水上运动经营者配套服务设施所需经营支撑空间用地规划和规划区域监管工作;负责划定水域水上运动活动区域;负责与相关部门对接调整开展水上运动的水域范围;检查指导水域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做好水库防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风、防汛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对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及占河进行监管;负责对拦水坝等河道内建筑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条 天峨海事处职责: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通航水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体育、娱乐等活动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发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水上安全巡逻和护航。如遇险情等突发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安全综合监管,监督检查和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参与水上运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防汛抢险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配合政府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调查。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负责水上运动项目价格监管;负责天峨县辖区内水上运动设备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负责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水上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对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要求的作业人员的配备和持证情况进行监管;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下,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对水上运动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属地乡镇政府职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配合加强对水上运动行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水上运动各相关行业协会、俱乐部职责: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协助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鼓励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俱乐部;协助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要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规范经营。
第十八条 经营信息发生变化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于变化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并做好专业从业人员备案及公示工作;购置使用水上运动项目所需设备设施,要取得运营资质且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明;规范经营水上运动项目,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将相关证照、游玩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或船只醒目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备齐应急救援设施;存在安全风险的体验项目,要对游客进行安全培训,充分说明水上运动项目的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明确警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和不适宜参加水上运动活动的各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加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用于开展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的设施设备,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检验、登记等手续。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要保障游客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要制定防风防汛预案,并服从防风防汛指挥调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水上运动安全应急救援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经营过程中要全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组织开展高危险性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报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进行审批,并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水上运动活动不得污染水域、不得破坏周边环境,禁止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域鱼类,严禁砍伐树木或者倾倒废弃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经营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团队险、个人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从业人员要持有政府部门认证的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者应同步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进行备案登记。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运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结合我县实际,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旅游者投诉处理和安全事故处置,积极响应旅游消费投诉先行赔付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开展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移除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名录。利用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安全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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