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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国家级林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河池市天峨县林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规划范围内需征收的集体土地而制定的办法,现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保障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天峨县林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范统一,天峨县对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同时结合天峨县实际情况形成《办法》初稿,按程序征求了天峨县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等10个县直单位意见,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岜暮乡人民政府、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代表召开听证会,最后经天峨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办法》(送审稿)于2021年9月3日报天峨县人民政府审定。
2021年9月10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安置办法》进行审议,会议议定,原则通过《安置办法》,由县土地收储指挥部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2016〕46号);
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
5.《天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峨政办发〔2020〕3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
第一条“征地拆迁范围”。明确征地范围为天峨县林业产业创新示范园先行启动区建设需占用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都属于征地拆迁的范围。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争议解决办法”。明确征地中出现土地、林木、房屋及附着物权属纠纷的协调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依据”。《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天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峨政办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用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规定:根据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区片划分岜暮乡森里村、平石村属于第二征区,该片地区片综合地价47384元/亩(土地补偿费18952元/亩、安置补助费28429元/亩),岜暮乡板么村属于第三征区,该片地区片综合地价40386元/亩(土地补偿费16154元/亩、安置补助费24232元/亩),其中水田、鱼塘的补偿标准为现行综合地价的1.1倍计算,旱地的补偿标准为现行综合地价的1.05倍计算,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现行综合地价的0.6倍计算,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现行综合地价的0.4倍计算。
第五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临时用地使用的规定。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被临时占的土地有收益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青苗价值给予一次性补偿,属多年农作物的按其种植和生产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没有收益的每年按700元/亩予以补偿。对临时用地确定无法复垦的耕地、园地、经济林、用材林等按同地类永久性用地给予补偿。没有永久征收的临时用地,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单位恢复原状,标准和质量不得降低。能够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给予明确规定。
第六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明确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其中涉及到名贵树种、药材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明确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的补偿标准。
第八条“电力、通信设施、设备补偿标准”。明确电力、通信设施、设备的补偿标准。
第九条“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明确不同类型水渠在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
第十条“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明确坟墓迁移中各类坟墓的补偿标准及对期限内完成迁移的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安置方法”。明确房屋拆迁的安置的模式和方法。一是分散型,在符合乡镇村规划前提下,鼓励被拆迁户就地选址分散安置的原则,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二是集中安置型,安置户型标准为96㎡,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不足 96㎡的按96㎡安置一宗宅基地;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 96㎡-149㎡,按实有面积安置宅基地;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150㎡以上按150㎡安置宅基地。三是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户自选安排住处的,按被拆迁房屋主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 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限按10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四是涉及搬迁的住户,根据所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明确依法征用国有农、林、渔场及国有未利用地(河滩)等国有土地,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建设用地按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建设用地按评佑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同地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按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是明确在征地过程中,遇到一块土地大部分面积在用地红线内的情况以30㎡为分界线,如果用地红线外剩余的面积大于30㎡的不予征收,小于30㎡的一起征收。二是明确征用或损毁各类学校用房、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由县土地收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建。三是明确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预征收土地范围内群众应停止新种、新建行为。对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的作物,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认定其合法性,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四是明确若征地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五是明确本《办法》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改变征地补偿标准和要求。如确实需更改的,需由县土地收储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并以会议纪要明确更改内容。六是明确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他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及项目业主、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协商解决。
关联文件:
天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峨县国家级林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峨政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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