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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峨县鹰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2MA5KDQ807X
地 址:天峨县六排镇沿江路29号
企业法人:陈丽芳
广西天峨县鹰翰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8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非金属矿开采;二是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非金属矿开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等证据为凭。
1. 2019年7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
2. 非金属矿开采照片;
3. 2019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 2019年10月8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5. 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天峨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峨环改字〔2019〕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告知文书,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5日《天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和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峨环停告字〔2019〕4号)和《天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和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峨环停听告字〔2019〕4号)及《天峨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环境违法种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以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罚款叁仟陆佰(3600.00)元整
2.责令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进行停产整治,在停产整治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严格按照企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峨县财政局国库股。缴款方式:缴款单位先到天峨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开票,再到对口银行办理缴讫,然后拿回执联换回缴款单位客户联发票。咨询电话:0778-7872208。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天峨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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