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2029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天峨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天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峨县人大住宿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峨政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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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上级直管各单位:
《天峨县人大住宿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峨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天峨县人大住宿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县人大住宿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推进小区旧城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单位
天峨县自然资源局。
二、拆迁范围
县人大住宿区住宿楼1栋(10套),10间门面(由私人投资建设),车库2间,混凝土杂房20间(10户),室内运动场钢架棚1座,相邻地块私人建房1栋(4层半)。具体拆迁范围详见《天峨县人大住宿区更新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红线图》。
三、补偿安置对象
县人大住宿区原住户10户拆迁户,相邻地块私人建房户(1栋4层半)。
四、补偿安置方式
1.以实物补偿方式安置10户原住户(即还建户),统一安置到县人大住宿区城市更新改造新建成住宅楼中,被拆迁户原实际面积与安置面积按1:1.2比例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户原房屋实际面积为110.7m2/户,县人大住宿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地块用于安置户数为10户,安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328.4m2。被拆迁户安置面积超出原房屋拆迁面积1.2倍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协助被拆迁户与开发商协商以优惠价格购买。
2.以货币补偿方式对10户被拆迁户原房屋精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3.以货币补偿方式对由私人投资建设的10间门面进行补偿,补偿款项纳入土地出让价款内,土地出让后不再回建和安置。
4.对相邻地块私人房屋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面积,按照1:1进行就近安置(位于项目地块南面临街边角处),具体位置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就近安置后多出边角地块,由该户按现行基准地价进行购买;对该户原房屋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房屋价值通过聘请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与私人建房户协商决定。
5.从搬离之日至建设完成交房之日再延后三个月(装修期)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过渡期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按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套价每月10元/㎡进行补助,每6个月支付一次。
被拆迁户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使用。
五、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以先补偿安置、后搬迁为原则。
(二)对于已经登记产权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拆迁组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并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要求,结合我县已实施的同类项目,具体补偿价格如下:
(1)地板砖:70元/㎡;
(2)木地板:85元/㎡;
(3)内墙贴瓷砖、踢脚线:70元/㎡;
(4)室内双飞粉(非刮满):10元/㎡(按刮粉面积计算);
(5)室内双飞粉(刮满):28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6)防盗网:60元/㎡;
(7)圈闸门:300元/㎡;
(8)玻璃门:260元/㎡;
(9)大理石橱柜、洗菜室:800元/m;
(10)水电安装补偿费:60元/㎡;
(11)搬迁补助费:10元/㎡/次(按建筑面积);
(12)电视网、宽带网迁移补偿费:100元/户;
(13)空调拆装补偿费:300元/台/次;
(14)地下室:300元/㎡;
(15)普通杂物房、加层:300元/㎡;
(16)混凝土结构杂房、车库:520/㎡;
(17)水磨石:60元/㎡(按实际水磨面积计算);
(18)混凝土切菜台、洗菜室:60元/m;
(19)室内乳胶漆(非刮满):12元/㎡(按漆面积计算);
(20)室内乳胶漆(刮满):3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21)普通门:300元/扇;
(22)包门:600元/扇;
(23)搬迁误工费:每户200元/次;
(24)过渡临时安置费:10元/㎡/月。
六、房屋征收程序
(一)发布征收公告。由天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拆迁公告,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范围、面积等,如对公告的内容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有要求相关部门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登记调查。由天峨县自然资源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三)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拆迁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天峨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公众意见,天峨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公众提供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天峨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落实补偿后交付房屋。10户原住户在精装修补偿款落实到位后30天内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七、房屋拆迁和安置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验房,协调拆除房屋。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获得的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拆迁户选定安置房楼层、房号后订立购房协议书。
(四)被拆迁人搬迁时,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由实施单位统一接管。
八、不动产权登记
由房屋产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非还建住户费用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还建住户费用由实施单位协调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须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交付还建户。
九、其他事项
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天峨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本方案由天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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