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 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
(一) 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单位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目录清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相应政府信息,相关发布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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