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房管控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天峨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3月16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要求。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农房管控作为乡村振兴发战略的重点工作之一,实施农房管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问题。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就农房管控工作作出了部署和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抓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作出的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房管控,持续提升乡村风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依据自治区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意见》,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住建〔2020〕142号),要求各县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020年11月以来,结合天峨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天峨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了《天峨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控办法》)。
二、《管控办法》出台的意义
《管控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的规范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行为,引导农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三、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届第1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四、《管控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范围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住房。
五、《管控办法》操作办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总体规划、行政村村庄规划对农房选址、占地面积、建筑规模、外观风貌进行审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落实“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负责农房建设标准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对建房户及享受建房面积的家庭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制定分户条件及个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
县政府督查室、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推动农房管控工作,指导农村分户、农房违建禁发门牌,纳入村规民约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及农房管控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管员责任,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办理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核发农村居民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
六、《管控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全县农村住房规划管控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二)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依据规划执行。并对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和未编制村庄规划不同情形作了规定;明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及公益林地、自然保护等范围内新建农房。
(三)严格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人应为本集体户籍在册的村民,并满足下列条件:
1. 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无房户;
3.现有房屋(宅基地)未达到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或异地“拆旧建新”;
4.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5.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批准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2.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4.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5.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7.在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对宅基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以及距公路的控制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同时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新建农房必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禁止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3.新建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半,底层高不宜超过4.2米,标准层高不宜超过3.3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六)明确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控,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陡边坡下方和环境敏感区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禁止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等灾害危险区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六)明确了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含申请、初审、复审、公示、审批、验收。
七、其他
农房用地管控条例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农房规划管控条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房安全质量管控条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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